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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田一餐饮店两月营收入8万余元 被罚50万元

    发布时间: 2016-05-30 13:25阅读()

    导语:无证餐饮现在可是处理严打的状态,据悉,福田一无证餐饮饭店营业收入8万余元,目前接到了一张50万元的大罚单。

    无证无牌餐饮店是引发消费欺诈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根源,福田食药局刚性执法处罚下重单。福田金中环大厦一家无证餐饭店营业收入8万余元,目前接到了一张50万元的大罚单。

    201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到达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金中环商务大厦裙楼内,对深圳市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美食广场”于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从事餐饮服务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期间餐饮营业收入为84974元,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84974元。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工具一批。

    陆某餐饮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了3项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2、没收违法所得84974元;3、处货值金额84974元五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24870元。上述2、3两项合计罚没款509844元。

    (记者 黄青山 实习生 吴治聪)

    扩展阅读

    “有照无证”不得从事餐饮业

    报道时间:2013年6月5日

    (记者 苏海强)昨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发布通告:请“有照无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即日起立刻停止经营行为,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根据通告,凡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必须依法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规定必须取得的相关许可后,方可开业;凡是在深圳从事餐饮服务赢利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以私房菜、试吃、试营业等名义实际从事餐饮活动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均属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已组织对“有照无证”进行专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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