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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消息!山东新规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部监督

    发布时间: 2018-12-13 08:40阅读()

      3月5日,记者在省人社厅了解到,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部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健全仲裁内部监督机制、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启动仲裁内部监督程序、被解聘的仲裁员5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任。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纠错机制,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

      《规定》所称仲裁内部监督,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人事争议的申请受理,仲裁办案程序、处理结果、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的监督。

      《规定》提出,仲裁内部监督,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公正公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内部监督机制,强化仲裁内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争议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争议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及时解决。

      对于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内部监督,《规定》提出,当事人申请仲裁内部监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启动仲裁内部监督程序。

      《规定》明确,争议案件在申请受理阶段和处理过程中都可申请仲裁内部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就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仲裁内部监督的,应当自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委员会依照规定撤销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以仲裁决定书的形式作出;且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争议案件。

      《规定》明确了对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仲裁内部监督的九种情形: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在受聘期间担任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据了解,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被解聘的,5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任。(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周国芳 实习生韩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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