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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0-06-28 10:21阅读()

    [HK]新加坡美食: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时间:2020年05月15日 09:41:26 中财网

    原标题:新加坡美食: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Singapore
    Food
    Holdings
    Limited

    新加坡美食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審核委員會

    職權範圍

    委員會組成


    1.
    新加坡美食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董事會
    (「董事會」)已成立審核委員會(「委員會」),並制定如下所述委員會職權、責
    任及具體職責。


    成員資格及法定人數


    2.
    委員會須由董事會在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當中委任,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
    且其大多數成員須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而成員中至少一名成員須具備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EM證券上市規則(「
    GEM上市規則」)第
    5.05
    (2)條規

    定的適當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委員會法定人數須為兩名成

    員。



    3.
    委員會主席須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且須由董事會委任。

    4.
    本集團現時審計事務所的前任合夥人於以下日期起計兩年期間內不得擔任委
    員會成員:
    (a)
    終止成為該事務所合夥人;或
    (b)
    不再享有該事務所的任何財務利益,
    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職權及職責


    5.
    委員會職權由董事會賦予,因此委員會有責任向董事會匯報其決策或建議。

    6.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在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活動展開調查,且本集團將向委
    員會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委員會獲授權向本集團任何僱員及董事會
    成員索取其需要的任何資料以履行其職責,本集團全體僱員及董事會成員須
    就委員會在此職權範圍內作出的任何要求時予以合作。


    1




    7.
    委員會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a)
    監察本集團管理層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是否已干犯董事會制定之任何政
    策或任何適用法例、法規及守則(包括上市規則及董事會或旗下委員會不
    時制定的其他條例及法規)並倘有關干犯事件的重要性足以令董事會垂注
    時向董事會匯報;
    (b)
    對所有牽涉本集團的疑似欺詐行為進行調查並倘有關干犯事件的重要性
    足以令董事會垂注時向董事會彙報,並要求本集團管理層進行調查並提
    交報告;
    (c)
    檢討本集團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檢討本集團會計及內部審核部
    門高級僱員的表現;


    (d)
    就改進本集團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向董事會作出建議;
    (e)
    倘有證據顯示相關董事及
    ╱或僱員未能妥為履行其職責,要求董事會召
    開股東大會以撤銷任何董事的委任及辭退任何僱員;
    (f)
    要求董事會採取一切所需行動(包括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更換及辭退本
    集團之核數師;


    (g)
    履行企業管治職能;及
    (h)
    在取得董事會事先批准後,尋求外界法律或其他獨立專業意見,並在必
    要情況下確保其出席委員會會議。



    8.
    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本集團核數師的關係


    (a)
    主要負責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續聘及罷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並批准
    外聘核數師之酬金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該核數師呈辭或辭退該
    核數師之問題;
    (b)
    為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委員會須:
    i.
    考慮本集團與核數事務所的所有關係(包括非核數服務);

    2




    ii.
    每年向外聘核數師索取為維持其獨立性及監察有關規定(包括有關輪
    替核數合夥人及員工之規定)得以遵守之政策及流程的資料;及
    iii.
    每年最少一次在本集團管理層不在場的情況下與外聘核數師會面,以
    商討有關審核費用的事宜、因核數工作而引起的問題,以及外聘核數

    師或委員會可能擬提出的任何其他事項;


    (c)
    按適用標準檢討及監察核數過程的成效。委員會須於核數工作開始前與
    外聘核數師討論核數的性質及範疇以及申報責任;
    (d)
    就委聘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及執行政策。委員會應確保外聘
    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不會損害其獨立性或客觀性。就此而言,「外聘核
    數師」包括與核數事務所受共同控制、所有權或管理權的任何實體,或知
    悉所有有關資料的合理知情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最終成為全國或國際核
    數事務所一部分的任何實體。委員會須就需要採取行動或改善情況的任
    何事宜向董事會彙報、識別及作出建議;


    (e)
    擔任本集團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主要代表,負責監察二者之間的關係;
    審閱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f)
    監察本集團財務報表以及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倘為刊發而編
    製)季度報告之完整性,並審閱當中所載重大財務申報意見。在向董事會
    提交前審閱本集團報告及賬目時,委員會須特別關注下列事項:


    i.
    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變動;
    ii.
    重大判斷範圍;
    iii.
    因核數作出重大調整;
    iv.
    持續經營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v.
    是否遵守會計準則;
    vi.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的上市規則及法律規定;

    3




    (g)
    就上文
    (f)項而言,
    i.
    委員會成員須與董事會、本集團高級管理層聯繫,且委員會每年須最
    少與本集團核數師會面兩次;
    ii.
    委員會須考慮於報告及賬目中反映或可能需要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
    常事項,並應適當考慮任何由負責會計及財務申報職能的本集團員
    工、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提出的任何問題;
    監督本集團的財務申報系統、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h)
    檢討本集團的財務監控、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i)
    與本集團管理層討論本集團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以確保本集團
    管理層已履行其職責建立有效的系統。有關討論應包括本集團的會計及
    財務申報職能方面之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是否
    充足,並糾正可能不時出現的任何不足;


    (j)
    考慮對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事宜由董事會所委派或委員會自行展開的主
    要調查結果以及本集團管理層對該等結果之回應;
    (k)
    倘設有內部審核職能,須確保內部及外聘核數師之工作得到協調;亦須
    確保內部審核職能獲得足夠資源,及在本集團內有適當的地位;以及檢
    討及監察其成效;
    (l)
    檢討本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m)
    審閱外聘核數師的管理函件、核數師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
    向本集團管理層提出之任何重大疑問以及管理層作出之回應;


    (n)
    確保董事會及時對外聘核數師管理函件中所提出問題作出回應;
    (o)
    就上市規則附錄
    15企業管治守則及企業管治報告所載事宜向董事會呈
    報;

    企業管治職能


    (p)
    制定及檢討本集團的企業管治政策及常規,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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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檢討及監察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及持續專業發展;
    (r)
    檢討及監察本集團的政策及常規是否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
    (s)
    制定、檢討及監察適用於僱員及董事的操守守則及合規手冊(如有);及
    (t)
    檢討本集團遵守上市規則附錄
    15所載企業管治守則及企業管治報告作出
    的披露的情況。


    其他職責


    (u)
    檢討本集團僱員可暗中使用的安排,以就財務申報、內部監控或其他方
    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提出關注。委員會須確保已設立適當安排,以
    就該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及採取適當跟進行動;


    (v)
    考慮其他專題及審閱董事會可能不時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
    諮詢


    9.
    委員會可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意見,費用由本集團支付。

    秘書


    10.
    除非委員會另外委任,本公司的秘書(或其受託代表)擔任委員會秘書(「秘
    書」)。

    會議


    11.
    委員會可在必要時或委員會任何成員要求時舉行會議,但每年最少須舉行兩
    次會議,以考慮由董事會編製的預算案、經修訂預算案以及年度、半年度及

    季度報告(如有)。然而,除非委員會另有要求,否則委員會每年最少一次在
    本公司任何執行董事及本集團其他員工不在場的情況下與外聘核數師會面。



    12.
    委員會須於必要時或委員會任何成員要求時舉行會議。

    13.
    本公司首席財務官、內部審核主管及外聘核數師代表通常須出席委員會會
    議。




    5




    14.
    委員會會議及議事程序受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中有關規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
    程序的條文所規限(只要該等條文適用)。


    有關委任外聘核數師出現的分歧


    15.
    倘董事會就委員會對外聘核數師的甄選、委任、呈辭或罷免有任何異議,委
    員會須向本集團提供解釋其建議的陳述及董事會已採取不同意見的理由,該
    陳述須按照上市規則附錄
    15載入由本集團發出的企業管治報告。


    匯報機制


    16.
    秘書須負責保存每次委員會會議的會議記錄,並在任何董事經發出合理通知
    後即於合理時間內可供查閱。會議記錄的草稿及最終稿於會議結束後一段合
    理時間內將發送至委員會全體成員以供評論及記錄。



    17.
    委員會須定期向董事會匯報。於委員會會議隨後舉行的下一次董事會會議
    上,委員會主席須向董事會匯報有關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及建議。

    本職權範圍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由董事會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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