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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扣盐产品依然没有依法处置

    发布时间: 2017-06-18 11:07阅读()

      最新消息显示,根据国务院盐改方案,改革重点推进四项:一是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开展跨区域经营。二是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三是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四是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

      方案明确指出,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自主经营。

      但记者了解到,在盐改过渡期半年以来,有跨区经营受阻事件,大批的外省盐遭各地盐务局查扣、封存下架等情况出现。

      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上海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湖北广盐的盐产品在江苏地区被查157次,扣盐接近600吨。主要是针对零售商店,理由则是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以及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等。江苏各地盐务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甚至没收或罚款。对于“涉嫌违规经营”的,江苏基层盐务局却不说明任何理由,让盐企工作人员查看相关文件。

      记者核实,方案正式实施以来,河南、安徽、江苏、贵州等多个省份,均有查扣流入本地市场的外省盐的行为、扣盐的理由基本是“涉嫌违规经营”,依据的是《食盐专营办法》。

      但方案明确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盐业主管机构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经营。

      “2017年1月以来,江苏省多地的盐务管理局对中盐上海公司合作的零售、商超、物流商户以涉嫌‘非法购进食盐’‘销售不合格食盐’‘非法批发食盐’等名义展开调查,将食盐小包装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然而,到如今,被扣盐产品依然没有依法处置。”中盐上海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对于食盐质量检测要求,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文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不得以检测食盐质量为由扣押或者没收合法合规进入市场的食盐产品,不得影响企业正常销售;确有必要检测的,应以抽查形式检测食盐质量,并委托有资质的食盐检测机构依据相关食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也可依据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测;企业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当地食品安全标准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在相关网站公布。专业食盐检测机构受有关部门委托抽检时应出具书面通知,抽检结果应书面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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